請領條件
一、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。
二、女性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。
三、女性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,且符合1或2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,於保
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。
※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,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、早產、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
流產者,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,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
付。
※所謂【早產】係指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(含140天)但未滿37週(不含
259天)。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,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
2,500公克為判斷標準---依照勞動部105年3月11日勞動保2字第
1050140098號函釋規定。
給付標準
一、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 (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)起,前6個月之平均
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。
二、雙生以上者,按比例增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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