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漫畫從業人員職業工會章程
中華民國90年2月11日成立大會通過。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:本章程依據工會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訂之。
第二條:本會定名為新北市漫畫從業人員職業工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三條:本會以誠懇和諧、互助合作、聯絡感情、增進會員智能,進而保障勞工權益,改善勞工生活,精誠協助政府推行法令為宗旨。
第四條:本會以新北市行政區域組織區域,會址設於新北市新莊區後港一路65巷2號4樓。
第二章 任 務
第五條:本會任務如下:
(一)團體協約之締結、修改或廢止。
(二)會員互助儲蓄、醫療衛生等事業之舉辦。
(三)會員康樂及服務事項之舉辦。
(四)會員技術進修之舉辦。
(五)勞資間或會員間糾紛之調處。
(六)有關改善勞動條件及會員福利事業之促進。
(七)有關保障勞工權益及提高職業技(智)能之促進。
(八)職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資料統計之編制。
(九)勞工法規與修改廢止等事項之建議。
(十)協助會員或勞工有關勞動事件法所定勞動事件之處理及相關事項。
(十一)合於本章程第三條宗旨及其他法律規定之事項。
第三章 會 員
第六條:凡在本組織區域內,年滿十六歲以上男女,從事繪製漫畫創作為業之勞工屬之。
第七條: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喪失其會員資格。
一、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。
二、無行為能力者。
三、卻已轉業者。
四、欠費逾一年經限期繳納,逾期仍未繳納者,經理事會通過停止勞健保退會再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除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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